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40號
PCDV,106,消債清,40,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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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俊超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暨發生原因為 何?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道0 段000 號1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 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 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 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補正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4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 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 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 額支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有無一同負擔扶養 費?如否,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3 年11月9 日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廖○○、孫○○及其子李○○之最 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到院;並請補正說明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廖○○、孫○○有無領取社 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104 年1 月起至106 年2 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 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 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4 年1 月起至106 年2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七、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及每月薪資收入數額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 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廖○○、孫○○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陳報到院。另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親廖○○、孫 ○○,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依民法第 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
九、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子女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 到院。另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李○○,請提出其生活必要費 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一○、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 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清算前1 日(即民國106 年2 月21日) 回溯5 年內之每月 營業額資料。
一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膳食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交通費1,500 元 、水電瓦斯費1,000 元、勞健保費(含父母)3,346 元、 電話費700 元、日常支出500 元、扶養子女10,000元、扶 養父母6,000 元,另有保險費每季2,160 元,是否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 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 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3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一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廖○○、孫○○於 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 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 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 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 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五、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六、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 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一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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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