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87號
PCDV,106,消債更,87,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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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忠信
代 理 人 張智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34元計算,計算式:(7 +1 )×34×10=2,720 元】。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 弄0 號5 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 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二 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 影本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 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2 月起至106 年2 月,期間內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 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 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 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 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4 年2 月起至106 年2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顯示,其 投保於大弘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42,000元,另聲 請人自承其收入為網頁設計接案所得,每月25,000元,請聲 請人補正說明目前之工作情形及每月薪資收入數額(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八、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 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6 年2 月23日) 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 業額資料(如所得稅、營業稅額、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保費支出2,233 元、電信通訊支出1,750 元、 水電瓦斯等支出2,600 元、伙食費9,000 元、生活用品等雜 項費用支出6,500 元、交通費5,100 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



、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 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 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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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弘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