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宏仁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件: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2,7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人× 10份×34元=2,720元。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前於 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安泰商業銀行合意成立前 置協商後,於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 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本件無法與安泰商業銀行達成 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00號3 樓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一)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 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 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 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 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二)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陳臺麟、母親羅台華,依民法第 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等有何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 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證明)。
(三)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 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 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實 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 日回溯2年即104年2月16日迄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 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父母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 生前二年即自104年2月16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 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 自104 年2 月16日起至106 年2 月15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前置調解聲請 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聲請人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 時間是否固定等),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 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 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 或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 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如有長期無從事正常、固定正職工作之情形,亦請說明詳 細原因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4年2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前置調解聲請狀陳報之 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 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 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1,000元 、國保費750元、健保費750元、手機網路費3,500元、扶 養父母各5,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 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 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2月16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 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