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江瑞榮(原姓名江昌榮、江日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更生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並預納郵務送達 費3,06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 ,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 人×34元× 10份=3,060 元),共計4,060 元(計算式:1,000 元+3, 060元=4,060元)。
二、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債務人104 年、105 年之財政部國稅局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之查 詢資料。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4 年3 月14日起至106 年3 月14日止)」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依時段分別製作表格 ):( 一) 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 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 (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 所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 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 收入數額:薪資、【自104 年3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 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 必要支出數額:①聲請人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聲請 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騎乘機車上、下班,應提出上 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
證明文件)、租金(請提出租賃契約書、租金轉帳證明)、 有線電視、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 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②提出聲請人每月交通費、電信費及 水電、瓦斯費用之計算式及說明。
五、聲請人是否有保險契約?若有,請陳報該保險契約繳費期滿 日期、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金額為何?並提出保險契約 書影本。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有無 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計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八、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計算至聲請更生前(即106 年3 月13日 止,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總額。
九、債務人清冊:( 一) 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 債務人之旨)。( 二) 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 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 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 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及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 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一、聲請人與債權人間就債務協商之履行情形、繳納期數及總 繳納金額,並說明毀諾原因及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有困難提出證明。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