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綉雯(原名:林陳綉雯)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5人×34元×10份=4,420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 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 證明文件,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 該債務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婆婆王 烏蝶」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 請人子女謝慧茹、謝國豪」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104年3月6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之各項收入 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聲請人自 「106年2、3月」之薪資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僅提 出106年之低收入戶資格證明,請詳列「104年至106年低收 入戶補助」每月每人補助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轉帳 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九、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 列說明事項:
㈠貼補家用1,500元(水電瓦斯1,500元):聲請人僅提出10 5 年6月電費繳費單乙紙,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瓦 斯費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 據(即105年10至106年3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㈡伙食費6,000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㈢電話費200元:聲請人僅提出106年1月電話費預付卡繳款單4 紙,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單據(即105年10至106 年3月之單據),並具體列表說明。
㈣交通費205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 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 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單據(應至少提出最近2個 月之單據)。
㈤其他生活用品等雜支1,000元:請提出最近2至4個月之相關 證明單據文件,並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 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係何人名下房屋?若為租賃處所,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 款證明、領款明細、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請說明上開 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 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十一、就扶養費支出部分:
㈠婆婆扶養費3,500元: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若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每月給付王烏蝶扶養 費總額為何?及提出每月支付扶養費3,500元之證明文件( 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
㈡2名子女扶養費共20,000元:請提出「前配偶林義男」之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說 明聲請人與前配偶2名子女扶養費之扶養總金額為何、聲請 人與前配偶分擔比例為何、2名子女目前與何人同住?及提 出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之各項單據或消費明細(至少應 提出最近2個月之單據)、每月支出2名子女扶養費共20,000 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不以此為限)。十二、請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 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並提 出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