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方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相 對 人 昶是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更一字第1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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