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年度促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元,及自█████{0004}起至清償日止,
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0006}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