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281號
PCDV,106,司票,1281,201703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蕭亦程
相 對 人 王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片語■(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由相對人■片語■(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片語■(付款地-非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片語■(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片語■(票數)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片語■(非訟法條)
民事訴訟法■片語■(非訟法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128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5年9月26日 │15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本票裁定送達翌│NO677805 │ │
│ │ │ │票即付 │日起 │ │ │
├──┼───────┼───────┼───────┼───────┼──────┼───┤
│002 │105年9月1日 │150,000元 │未記載,視為見│本票裁定送達翌│CH6051326 │ │
│ │ │ │票即付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