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孟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陳孟承民國92年7月3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
,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
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陳孟承自民國9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06年3月10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18,928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7,816
元、利息212元、違約金9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電腦帳單乙份
。三、信用卡約定條款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孟承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7816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