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86號
PCDV,106,司促,8586,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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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何玟萱即何湘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每
  月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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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