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46號
PCDV,106,司促,834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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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許安汝即許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貳佰零捌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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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