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詹曜誠即詹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曜誠即詹嘉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3560518507773239,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2月28日止累計22,660元
正未給付,其中20,759元為消費款;701元為循環利息;1,2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曜誠即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
│ │11582 │嘉旭 │3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曜誠即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177元│嘉旭 │3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