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博丞即張浩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叁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浩洋於民國103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3月21日止累計366,309元正未給付,其中350,467元為
本金;15,75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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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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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浩洋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350467│ │3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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