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00號
PCDV,106,司促,8100,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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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謝裕隆
債 務 人 謝澤勇
債 務 人 劉淑芬(原名:劉昌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謝裕隆前就讀醒吾高中期間,邀
  債務人謝澤勇劉淑芬劉昌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
  最高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
  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84,0
  98元(證1),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
  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
  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
  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54%計
  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目前利率為年息1.15%(證2)
  。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
     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 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5 年10月14日預定收息日( 即借款人應
     於105 年10月14日前繳納105 年9 月14日至105 年10
     月13日之本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
     即105 年9 月14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起便未清
     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6,632元
     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6 年3 月8
     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
     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 %
     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
     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謝澤勇劉淑芬劉昌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1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芬即劉│自民國105年9│至民國106年3│年息1.15%   │
│  │26632 │昌平、謝裕│月14日起  │月7日止   │       │
│  │元  │隆、謝澤勇├──────┼──────┼───────┤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淑芬即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632 │昌平、謝裕│0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隆、謝澤勇│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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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