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83號
PCDV,106,司促,8083,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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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8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債 務 人 張克勤
債 務 人 謝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叁仟
  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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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