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00號
PCDV,106,司促,800,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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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陳琮勝
債 務 人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麟
債 務 人 賴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利息部分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權人請求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計息,但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欄內為空
  白無記載,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而未補正,利息部分之聲請自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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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