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846號
PCDV,106,司促,7846,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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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陳麗詩
債 務 人 陳俊安
債 務 人 黃娟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玖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陳麗詩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陳俊安、黃
  娟娟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
  款借據一筆(證一),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502,798元(證三),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
  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
  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
  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五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5年08月01日以後利
  率為1.15%(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
  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
  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
  過6個月部分)計算(第六條)。
  (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七條)。
  (三)查債務人自105年11月0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5年11月01日前繳納105年10月11日至105年10月31日之本
  息,倘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5年11
  月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尚積欠本金299,399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
  人業於106年02月0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
  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
  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
  求之金額如上述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九條):
  至於債務人陳俊安黃娟娟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一、 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俊安、陳│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1.15%   │
│  │299399│麗詩、黃娟│0月01日起  │1月31日止  │       │
│  │元  │娟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俊安、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399│麗詩、黃娟│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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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