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沈心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心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0,230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心田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01月06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1.88%,第4期起依個人金融
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12%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
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1月06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40,230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
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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