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774號
PCDV,106,司促,7774,201703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 務 人 沈心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貳佰叁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心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0,230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心田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01月06日屆滿,利率
  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1.88%,第4期起依個人金融
  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12%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
  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01月06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40,230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放款往來明細乙份、
  利率調整變動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