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59號
PCDV,106,司促,759,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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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祖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馥御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馥御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 債務人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 債權人已於106年1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僅陳明將債務人姓名由馥御會館更正為馥御國 際有限公司,致本院無從查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其住所,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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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