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朱苓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
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
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苓杉於0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0,72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8,2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00元整及違約
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228元整
自106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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