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32號
PCDV,106,司促,7332,2017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賴俊諭
債 務 人 柯佩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俊諭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柯佩廷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24,746元整
  ,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
  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俊諭自民國105年12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18,161元,及自
  民國105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5年1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柯佩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
  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