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318號
PCDV,106,司促,7318,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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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1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 務 人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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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