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299號
PCDV,106,司促,729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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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9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燦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零伍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收壹仟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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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