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伍文雄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為壹佰
叁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陸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