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063號
KSDV,90,訴,2063,200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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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上 訴 人 高雄縣林園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伍文雄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為壹佰
叁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折合新台幣
陸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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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