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龍冠樺
債 務 人 劉俊良
一、債務人龍冠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
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四九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龍冠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劉俊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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