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91號
PCDV,106,司促,7191,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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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9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龍冠樺
債 務 人 劉俊良
一、債務人龍冠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
  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四九八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龍冠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劉俊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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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