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87號
PCDV,106,司促,7187,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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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叡昇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逸青
債 務 人 李宗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貳仟貳
  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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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叡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