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141號
PCDV,106,司促,7141,201703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玉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