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債 務 人 黃成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
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伍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肆萬
捌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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