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甘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四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計付壹佰玖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
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
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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