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債 務 人 江信聰
債 務 人 江明諭
一、債務人江信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
捌仟零肆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信聰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明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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