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18號
PCDV,106,司促,6918,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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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1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許智成
債 務 人 秦裕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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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