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16號
PCDV,106,司促,6816,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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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張至中
債 務 人 陳智明
債 務 人 陳崇隆
債 務 人 陳騰祿
債 務 人 羅玉珠即陳溪松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怡安即陳溪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貳
  仟叁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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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