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
債 權 人 李振輝
債 務 人 MAGTARAYO ALELI DUNGAO(莉莉)
債 務 人 MALLARI OLIVIA SERRANO(奧莉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延滯違約金壹萬零肆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就其主張本票上第六款約定之違約金伍仟元之請求駁
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本件依債權人
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本票影本並無任何如債權人主張之本票
上第六款約定之違約金伍仟元之記載,其據以請求顯無理由
,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