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江景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第三人林嘉怡前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85142884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
4 年7 月1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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