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54號
PCDV,106,司促,6754,201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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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鄒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肆佰玖
  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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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