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724號
PCDV,106,司促,6724,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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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李嘉綾
債 務 人 張博丞即張浩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肆拾元,
  及其中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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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