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637號
PCDV,106,司促,6637,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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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
債 權 人 盧山
債 權 人 周銜治
債 權 人 馮致寬
債 權 人 陸金宗
債 權 人 丁德北
債 權 人 張瑞琴
債 權 人 王文龍
債 權 人 陳彥騰
債 權 人 陳志鳴
債 權 人 羅溪漢
債 權 人 游淑玲
債 務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山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玖
  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銜治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陸仟
  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致寬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玖仟
  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陸金宗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玖佰
  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德北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
  柒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瑞琴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
  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文龍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
  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騰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叁
  佰肆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志鳴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柒
  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溪漢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零捌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淑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壹佰
   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
   議,各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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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