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王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零壹元
,及其中貳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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