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333號
PCDV,106,司促,6333,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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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翁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翁振昌分別於:(1) 民國95年1 月16日向債權人
   請領現金卡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
   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 二十一日) 併同手
   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
   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債務人動
   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
   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
   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被告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
   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債權人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且延滯利息
   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債務人自請領上述現金卡消
   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
   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00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00 計算之利息。及於(2) 民國93年11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0,000 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
   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00 固定計付之利息。惟自民國95年03月30日起未按期履
   約,尚欠債權人消費款計176,286 元,不為繳納,依約除
   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03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05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
   ,上述貸款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326,286 元,及
   『如附表』所示期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無任感
   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翁振昌  │自民國95年12│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50000│     │月26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翁振昌  │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76286│     │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翁振昌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286│     │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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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