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藍文雄
債 務 人 藍閔貞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福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藍啟輝前就讀豫章工商邀同案外人黃麗枝及
案外人藍福財(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676元,約
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藍啟輝自10511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07,03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藍福財已於97.10.9辭世,債務人藍文雄、
藍閔貞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
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
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
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藍文雄、藍閔貞應對案外人(被繼
承人)藍福財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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