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韋承
債 務 人 王爾祥
一、債務人王韋承、王爾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
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韋承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王爾祥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
計為新臺幣(下同)7,48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韋承自10510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6,2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王爾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韋承、王│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243元│爾祥 │9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韋承、王│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243元│爾祥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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