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毛駿
債 務 人 黃敏
一、債務人毛駿、黃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零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毛駿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債務人黃敏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
新臺幣(下同)26,73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毛駿自10508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5,50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黃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毛駿、黃敏│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5505元│ │7月01日起 │2月27日止 │六二 │
│ │ │ ├──────┼──────┼───────┤
│ │ │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毛駿、黃敏│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05元│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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