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王芷筠
債 務 人 劉珈卉
一、債務人王芷筠、劉珈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
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芷筠前就讀復興商工、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
人劉珈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0,440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芷筠自民國105 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85,94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珈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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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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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芷筠、劉│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5944│珈卉 │0月01日起 │1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芷筠、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5944│珈卉 │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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