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13號
PCDV,106,司促,6213,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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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張禮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叁佰玖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伍佰陸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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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