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40號
PCDV,106,司促,6140,2017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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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4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李銘全即李星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玉燕即李星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星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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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