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25號
PCDV,106,司促,6125,201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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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伯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叁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
  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伯勳於088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6,72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070元整、消費款42,450元整、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58,68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21元整及違約金7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1,138元整自1
  06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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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