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侯玉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
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
轉於聲請人即債權人。
(二)債務人侯玉純分別於94年5 月及95年8 月間向聲請人及案
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
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9,586元、迄105 年
12月底積欠案外人44,741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
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玉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8930 │ │1月2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玉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43900 │ │1月25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侯玉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元 │
│ │28930 │ │1月25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侯玉純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43900 │ │1月25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元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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