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64號
債 權 人 李少凱
債 務 人 邱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