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9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翁吳熄琴即翁明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明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玖萬陸
仟叁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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