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868號
PCDV,106,司促,5868,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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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鍾榮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榮忠於民國89年4 月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158070204)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5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2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30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75
   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
   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
   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
   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二)緣債務人鍾榮忠於民國91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520000139466908)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95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20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0,20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榮忠 431│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4526│1780158070│10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204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鍾榮忠 552│自民國 095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7390 │0000139466│10月 21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908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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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